省直有关单位,各市州财政局、科技局,各县市区财政局、科技局(部门):
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,原《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湘财教〔2015〕57号)、《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湘财教〔2016〕37号)、《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湘财教〔2017〕40号)已废止,我们制定了《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,请及时反馈。
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
2019年11月7日